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債權人 林世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之澐 (原名: 何雲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附表(台端附表載明票號FA0000000之本票金額為122,655元,惟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102,655元)。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