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李伊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伊婷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李伊婷,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