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8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84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應負連帶責任之證據。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