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游孟蓉 被告 江俊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0號詐欺案件(經本院簡易庭以107年度基簡字第75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