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蜚夆選任辯護人張智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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