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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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告 王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