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 王姿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3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上開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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