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 何文雄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雄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何文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表示被告深具悔悟,不會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亦已完成和解等語;經核被告業已坦承起訴書所指大部分犯行,本院亦已審理終結,雖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命其具保,應可達確保嗣後刑事執行程序進行及預防實施同一犯罪之目的,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提出新臺幣7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