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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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57號聲請人 莊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馬赺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母親馬赺自民國近似有失智現象,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保障其財產,因而聲請對馬赺為監護宣告,惟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偕同馬赺至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會同鑑定人即該院醫師進行鑑定,聲請人未遵期偕同馬赺辦理掛號、鑑定等手續,致本院無從於鑑定人前調查訊問並審酌馬赺之心神狀態是否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則依前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