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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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485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 洪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利息計收(簽約日時合計為年息1.845%)。又上開借款第一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惟借款人第一年第7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補貼利息。借款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上開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42,5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復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5日起至113年7月5日,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利息計收(簽約日時合計為年息1.845%)。又上開借款第一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惟借款人第一年第7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補貼利息。借款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上開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84,0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向原告借貸及積欠借款金額均不爭執,亦願意還款,惟目前經濟狀況不佳,無力償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增補借據、網路進件通知書、利率明細資料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證(卷第25-53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向原告借貸之事實及欠款金額等情亦表示不爭執(卷第82頁),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抗辯目前無力償還等語,然是否有能力清償,僅係屬債務履行是否能執行清償之問題,尚不影響被告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原告請求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紹齊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42,500元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5月21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按年息0.1845%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
2
自111年7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7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0.222%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
3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0.2345%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
4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0.469%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
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0.494%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
6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84,094元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6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按年息0.1845%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
2
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0.222%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
3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5日止,按年息0.2345%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
4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0.469%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
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0.494%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
6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