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瑀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姿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家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