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1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余美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8月2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000189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美辰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余美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於民
國100年7月17日經移送機關之員警在網路發現「台中新竹~
極品正妹兼差0000-000-000找 思思 ……」之留言廣告,先由
員警喬裝成男客,再以電話聯絡及相約在臺中市○區○○街
○○○號富苑汽車旅館211室見面,嗣被移送人於同日18時10分
許依約到達,並表明其以1次新臺幣4,000元之代價前來從事
性交易行為,經在場喬裝成男客之員警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
等情,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顯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
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外之其他性交行為,
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解釋上,自不得就未
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
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
移送人在警詢之自白及應召準備進行性交易時遭警查獲,為
其論據。然被移送人於本次為警查獲過程,係移送機關之員
警依據上開網路之廣告,先喬裝成男客以電話聯繫及相約到
上揭查獲地點見面,待被移送人到達後向員警表明係前來從
事性交易行為,經員警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此有被移送人
於警詢時之自白,並核與移送機關坪林派出所警員 陳彥宇 製
作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則本次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雖
有從事姦淫之性交易之意圖,然並未與男客達姦淫之行為,
揆諸上法條說明,核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要件不符,依法尚難以該條款相繩,
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