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98號原告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被告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堂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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