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黃連秀英 被告 陳秀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連秀英對於被告陳秀鳯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04年選訴字第5號),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0月12日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思穎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