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林芳樹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 李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5,000元(6,100元×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