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文財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平地板有限公司、鄭宇睿、 鄭宇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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