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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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併予敘明。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底某日起迄94.05│94.04.01至94.05.22止│94.09.22至94.09.25止│││.25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彰化地檢94年偵字第25│彰化地檢94年偵字第88││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682號│74號、4105號、7310號│93號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675號、78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易字第848號│95年上易字第1356號│95年上易字第1134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09│94.12.08│95.10.25│├─┼─────────┼──────────┼──────────┼──────────┤│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易字第848號│95年上易字第1356號│95年上易字第11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07│94.12.08│94.10.25│├─┴─────────┼──────────┼──────────┼──────────┤│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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