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94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及據以計算利息、違約金之金額係包含已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請具狀釋明本件現金卡消費款本金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交易明細..),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其請求金額係為『新臺幣肆萬零壹拾壹元』抑或如債權讓與金額明細表所載為『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拾壹元』?請查明並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