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民國58年3月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恐嚇取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罪│毀棄損壞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3項│刑法第354條│├───────┼─────────────┼─────────────┤│犯罪日期│94年2月28日│94年2月28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緝│偵緝││號├───┼─────────────┼─────────────┤│度│號│1769│176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95│95│││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332│332││├─┼─┼─────────────┼─────────────┤│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5│5│││期├─┼─────────────┼─────────────┤│││日│9│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95│95││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332│332││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5│5│││期├─┼─────────────┼─────────────┤│││日│9│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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