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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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恐嚇│過失致死│││條例一級毒品│條例一級毒品│││││施用│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保安處分/│││6月│月││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2年12月4日│93年4月25日│91年5月│92年7月7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及案號├──────┼──────┼──────┼──────┤││92年毒偵字│93年毒偵字│91年偵字第│95年偵緝字│││第2254號│第1288號│6095號│第505號│├─┬────┼──────┼──────┼──────┼──────┤││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3年上訴字│93年訴字第│94年上易字第│94年交上易││事││第318號│821號│149號│字第735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4月15日│93年11月30日│94年3月29日│94年8月18日││││││││├─┼────┼──────┼──────┼──────┼──────┤││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3年上訴字│93年訴字第│94年上易字第│94年交上易││判││第318號│821號│149號│字第735號││決├────┼──────┼──────┼──────┼──────┤││確定日期│93年5月10日│93年12月27日│94年3月29日│94年8月18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46條│刑法第276│││條例第10條│條例第10條第│第1項│條第1項│││第1項│1項│││├──────┼──────┼──────┼──────┼──────┤│合於96年罪犯│合│合│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拘役或罰金金││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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