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李春生 即春佑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促字第119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6年11月30日│135,000元│96年11月30日│AT0000000││1│││││├─┼───────────┼───────────┼───────────┼───────────┤│0│96年11月30日│62,000元│96年11月30日│AT0000000││2│││││├─┼───────────┼───────────┼───────────┼───────────┤│0│96年12月30日│59,210元│96年12月30日│AT0000000││3│││││├─┼───────────┼───────────┼───────────┼───────────┤│0│96年12月30日│50,000元│96年12月30日│AT00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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