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犯森林法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經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千六百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依法應予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被告戶役政資料及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具保人戶役政資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本院沒收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於傳、拘期間固未在監在押,惟其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入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