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九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O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O九O號(聲請書誤載第二O九O四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一七號裁定,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另案在台灣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十三日及拘役八十日,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且未再犯,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二三九八六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有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於同年三月二日確定之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