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主文甲○○共同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損壞他人車輛之擋風玻璃及致令他人車輛之左葉子板及車頂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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