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八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確定,依法應予執行,惟經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署函覆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被告戶役政資料、報告書影本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清丁 八十九執助二六四字第一二九二一號函影本等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本院沒收上開保證金。並查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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