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9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