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 張碧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王宗祐 竊盜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碧霞(下稱聲請人)為被告王宗祐(下稱被告)之母,聲請人為被告向法院聲請自費交付108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案件,於民國109年1月9日法庭審理程序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亦有明文;又辯護人、被告、輔佐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卷宗,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8條規定自明;再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案件被告之母親,經核非屬當事人,且於該案件中亦非輔佐人或辯護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即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既非該案件之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