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星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星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星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賴星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且本院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具管轄權,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並經受刑人回覆,有陳述意見狀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侮辱公務員罪傷害罪傷害罪恐嚇罪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9日109年12月26日110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668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50號臺東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310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30號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1日111年7月28日111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310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30號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31日111年8月30日111年12月29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傷害罪毀損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月15日,應予更正)109年1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月15日,應予更正)109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備註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111年度簡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備註編號10罪名幫助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5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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