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景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