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八六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高志達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新發 被上訴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戲彥 」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