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0000甲000000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李佳靜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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