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整聲字第3號聲請人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 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司重整事件(106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緊急處分,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意旨,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