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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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18日以96年度偵字第115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仿冒商品,爰聲請裁定沒收。
二、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153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得專科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仿COACH牌鑰匙圈│8個│├──┼────────────────┼─────┤│2│仿GUCCI牌鑰匙圈│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