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鍾淑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盧懿娟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五年內所得資料正本及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公司名稱、工作地點、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聲請前二年至今每月薪資收入匯入之存摺影本並註記之,另說明計算方式(含薪資、津貼、獎金等);又聲請人於聲請狀填寫職業是食品買賣,但96年度所得清單中並未有相關資料,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另有收入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單位)。
(三)聲請人支出生活費之內容及證明文件,繳納健保費之收據,近6個月之電話帳單,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往返地點、目的、頻率)。
(四)聲請人曾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五)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