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5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本院97年度易字第600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37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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