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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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
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營業額資料。
㈢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說明自
協商後至97年8月間每月薪資收入之金額若干?並提出該期間每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說明聲請人是否被迫失業?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
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