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之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 附麗 ,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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