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炎生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炎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炎生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獲釋。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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