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8號原告 黃立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維倫邱郁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維倫、邱郁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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