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1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宜信
歐陽中建
被 告 沈筱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