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八號上訴人 王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王祥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日遭拘提,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三號案件偵查,而於該日警詢中,其已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 周建福 ,然未經該案起訴由第一審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審理,嗣再經本件起訴、判決,有一罪二罰之違法,並聲請調閱該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云云。
三、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處有期徒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又上訴人本件犯罪既未經前案起訴、判決,尚無一罪二罰。再本院為法律審,無從調查事實,其聲請調閱警詢錄音、錄影光碟,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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