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3號原告 程曉美 被告 劉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之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97條所準用。如未繳納裁判費,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起訴不合程式,經裁定補正而不補正,則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四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處之廣福派出所,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