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南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霞 原告與被告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