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伍零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被告林煒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案件,係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3月1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本案所扣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驗餘淨重0.507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古柯鹼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古柯鹼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偵查卷第6頁)。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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