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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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兆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兆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兆君因犯贓物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0日│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105年12月17日│││││││├────────┼──────────┼──────────┼──────────┼──────────┤││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偵查(自訴)機關│字第1478號、106年度│字第1478號、106年度│字第1478號、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06號、106│毒偵字第3906號、106│毒偵字第3906號、106│第7792號│││年度偵字第20129號│年度偵字第20129號│年度偵字第2012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最後├────┼──────────┼──────────┼──────────┼──────────┤│││106年度審易字第2052│106年度審易字第2052│106年度審易字第2052││││案號│號、106年度審訴字第│號、106年度審訴字第│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319號││事實審││1503號│1503號│1503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5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確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052│106年度審易字第2052│106年度審易字第2052││││案號│號、106年度審訴字第│號、106年度審訴字第│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319號││判決││1503號│1503號│1503號│││├────┼──────────┼──────────┼──────────┼──────────┤││判決│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107年5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0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加重竊盜罪│故買贓物罪│加重竊盜未遂罪│故買贓物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4日│106年5月30日│106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898號│第28898號│第24097號│第2409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10│107年度審易字第1110│107年度審易字第2145│107年度審易字第2145││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10月5日│107年10月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10│107年度審易字第1110│107年度審易字第2145│107年度審易字第2145││判決││號│號│號│號││├────┼──────────┼──────────┼──────────┼──────────┤││判決│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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