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323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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