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4
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7萬6,008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考│├──┼─────────┼─────────┼─────┤│一│裁判費│60,400│聲請人預繳││├─────────┼─────────┼─────┤││借提費用│13,008│聲請人預繳│││├─────────┤││││2,600││├──┼─────────┴─────────┴─────┤│算式│60400+13008+2600=7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