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履行合夥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高俊珊法官張玉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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