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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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袁秀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5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及串證之虞,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98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查本案已於99年1月28日就證人即被害人 蘇子識 等8人交互詰問完畢,訂99年3月10日行言詞辯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亦無其他聲請傳訊之證人,是被告應無串證之虞,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固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惟認以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暨限制住居之方式,亦足供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執行,即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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