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3263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唯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周鳴龍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本院函查債務人黃唯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真和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